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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适法学研究的学术性与政治性  
调适法学研究的学术性与政治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23 23:46:29
  摘 要:学术研究需要足够自由的内在心智和外在环境,但常过度受制于政治因素。我国理论法学研究存在着泛政治化现象,制约了法学研究的水平提升和路径拓展。因此要调适法学研究的学术性与政治性,其中去泛政治化是我国法学研究迈向创新的关键,这不仅需要学者在遵循学术规律背景下有研究的自由与能力,也需要学者在法律保障下有为学术自由权利而斗争的责任、信心和勇气。
  关键词:学术研究; 法学研究; 泛政治化
 学术研究包括法学研究有其自身的学术性特质,过分受制于政治因素的泛政治化情况下很难有学术自由和学术创新。长期以来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学研究总体上存在着泛政治化的倾向,国家尤其是执政党的政策过于影响法学研究的形式与内容。如果说这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对法学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服务于政治的理论法学也曾有其辉煌的历史,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这种体制和路向越来越有碍法学研究水平的提升和路径的拓展。因此,要调适法学研究的学术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关系,去泛政治化是我国法学研究走向创新的关键,这需要学者有研究的自由与能力,也需要有践行去泛政治化的勇气。
  一、学术研究去泛政治化的理论求解学术研究应该具有摆脱约束尤其是政治过度约束的内在自由规律,“若要对学问自由加以限制,原则上这是‘学问’本身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即必须由与学问研究有关的人或机构自主地解决,绝非由任何的外力(特别是政治权力)加以干涉、限制,否则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将会受到阻碍与损害”,[1]诸多经典作家对此规律有深入求解。
  韦伯对“以学术为业”者的活动进行了专门化研究,他把科学与信仰严格区分开来,鄙弃了以往将学术研究是达致真理和信仰的传统理论,使寻求知识的过程由“天职”变为了“职业”,人类学术活动因此不再具有神圣性,科学研究不再以实用目的为指针而应该为科学而科学,应该有着自主的自由创造理念,注重探求学术研究自身的轨迹和规律,“一位科学家,他若是确实想为自己的职业寻求一种态度,那么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他坚持说,自己是‘为科学而科学’,而不是仅仅为了别人可借此取得商业或技术上成功”。[2]28他认为科学的进步是理智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现代社会是一个理性化的除魅社会,这种过程科学既隶属于其中又是其进步的动力。因此,韦伯的“以学术为业”中对人类学术和科学活动进行了再认识,其中心问题是知识与价值的二元对立,“今天,作为‘职业’的科学,不是派发神圣价值和神启的通灵者或先知送来的神赐之物,而是通过专业化学科的操作,服务于自我和事实间关系的知识思考”。[2]45
  学术界应排斥“先知”,学术界的先知所能创造的只会是狂热的宗派而绝对不会是真正的共同体。因此,学术应与政治分离,因为政治会把自己的价值嵌入到学术活动之中,而其实价值是具有多元性的,一种价值的渲染很显然是片面的,“一名科学工作者,在他表明自己的价值判断之时,也就是对事实充分理解的终结之时”,[2]38既然在价值上已不存在普遍性,寻求价值统一性便已毫无必要,而必须奉行起多元主义立场,尊重相对和差异,知识已经不宜像以往一样仍然充当价值和意义的代言人,学术就是学术,应与价值判断需要拉开距离。为此,无论是对于学生还是教师来说,就其学术而言,“课堂里没有政治的位置”,因为实际政治问题所持的意见同政治结构和党派地位的科学分析完全是两码事,“这里所用的词语,不是科学分析的工具,而是将其他人的政治态度争取过来的手段。
  它们不是为深思熟虑疏松土壤的铧犁,而是对付敌手的利剑,是战斗工具”,[2]37因此讲台不是先知和煽动家应呆的地方。韦伯的这些思想虽然有些偏废或者过急,学术与政治的彻底分离显然是不可能的,但他无疑是在为学术研究厘定和扩展自由空间,使其免受价值尤其是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干扰,使知识传播、知识创新和学术活动回到其本身固有的逻辑中来,这样才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并在此基础上获得知识的不断创新和科学的迅速发展。
  哈耶克认为对科学创造自由的负面影响主要来自于政府或强力集团对教育和研究的过分控制,这种控制在某种意义上扼杀了自由创造能力的发挥。
  正是那种高度集权化的且由政府支配的教育制度,将控制人们心智的巨大权力置于了权力机构的操握之中,几乎所有的基础教育都有可能被某一特定的群体所持有的理论观点所支配,这种格式化的教育模式形成了对自由的最大威胁。为一定政府或专门化机构所控制的,带有一定指定性或针对性目标的研究,由于失去了选择研究问题的自由,难以产生新知识的主要源泉,而在为拓展知识领域所作的开拓性基础研究中通常并无固定的论题或题域,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进步通常都是由于否弃传统的学科分工而带来的,因此,“在知识的普遍进步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且不可预见的重要成就,一般来讲并不产生于对具体目标的追求之中,而是产生于对各种机会———亦即每个个人所具有的特殊知识、天赋能力、特定环境和社会交际等因素之间的偶然性组合所创造的机会———的把握和运用之中”。[3]177为此,学术研究自由之于创新活动的开展和创新成果的出现就显得至关重要,以最有效的方式支持知识进步的问题,乃与“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问题密切相关。
  这种学术自由的获得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为摆脱不必要的控制和干扰,使得每个被证明为具有研究资格的人都能够致力于他自己认为最有利于其作出贡献的那些工作,那么知识就可能得到最快的发展,“我们不仅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反对由外行的政府机构对所有的研究做任何单一统筹的规划和指导,而且也同样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反对由一些具有最高声望的科学家和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会对所有研究进行这类指导和规划”。[3]177还涉及到研究经费的控制问题,因为研究经费对于科学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研究经费仍然是由政府等机构所控制的,这种经费的不合理流向也构成了对研究的重大威胁,因为其可以通过资金流向的掌控而安排研究的指向,“当下的危险与其说在于显而易见的外部干预,不如说在于那些掌管金钱的人因研究对经费的日益需求而谋取到的越来越多的控制权。这种对经费的控制权,对于科学进步来讲,可以说构成了一种真正的威胁”。[3]180
  此外,赋予人们的自由应该是开放或扩展型的,要能够为未知之事项或偶然之事项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自由应释放出更多的能量,“为了给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事象提供发展空间,自由乃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致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4]德沃金在《为什么学术必须自由》一文中认为,学术自由是宪法性言论自由权利的具体表现且更为有力,“学术自由要求的却是,无论人们如何著书,如何论述,如何授课,某些机构都必须支持并帮助他们,这显然比一般的言论自由更有力”。[5]352学术自由不仅是学者寻求真理的工具,“如果我们能够使我们的学者和学术机构在最大程度上独立于外部控制,那么我们就具有更佳的契机发现真理……当科学摆脱政治控制或商业支配时,科学和大学里其他学科的研究会获得更大成功”,[5]353这种工具主义不是学术自由价值的全部,而且学术自由还展现了个人伦理主义的理想境界和对社会进步的意义,前者为学术探索创造明智的环境和鼓励个人信念之上的理念,后者表示没有学术自由会削弱独立性文化,而这对所有人都是危险的。
  接受伦理主义的人们也接受随之而来的责任,在自由主义社会里这种职责得到一种良心权利的保护,这种良心权利禁止强迫人们自愿地表明某种宗教的、或道德的、或政治的态度,“作为公民,我们皆具有责任,当我们的社会必须作出集体决策而我们又相信我们的信息和意见应该得到考虑时,那么,保持沉默便是错误的。即使我们知道我们的意见不会被采纳”。[5]353而政治家和大学官员们的行为时常阻挠学者们履行这样的责任,因此,学术自由必须达到两个层次的隔离:大学、学院以及其他高教机构既要与立法机构和法院这些政治机构相分离,又要与大财团等经济实力相分离;学术自由将大学的行政人员与大学的学者们相分离,大学官员任命教授,给各系分配预算,通过这种途径有限度地决定学校的课程设置,但是他们不能越俎代庖决定被任命的教授的教学方式以及教学内容。从学者个体对于这种对学术自由干涉的态度来说,“我主张我自己的职业———一群羸弱无能的大学教师———对维护一种恢宏博大的伦理传统负有极大的责任,而且主张我们必须因此而带着激情并以我们的毕生的力量来捍卫我们的自由”。[5]369德沃金认为,近年来这种激情和责任心在减退,已经让学术自由看起来显得苍白、抽象甚至虚假,我们确实负有一种伟大的责任,而且现在正是我们重新骄傲地承担起这一责任的时候了。
  二、学术研究去泛政治化的法律保障学术研究自由一方面需要摆脱泛政治化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确也离不开政治的保驾护航,经由国家法律保护的学术自由才能得以实现,主要在于法律授予学者们学术研究的诸项权利。
  因为“权利就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6]31人们享有学术研究的权利就意味着拥有了意志表达、发明创造的自由空间。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自我支配、自我追求和自我实现的内在条件,自由的环境使人们的创造才能得以充分发挥,所以必须确立科学研究的自由原则,使人们充分享有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创造自由权,拥有自由权利的人们就能够勇于创新大胆创造,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能得以正常进行和持续发展。要使研究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必须极力弘扬主体的权利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中充分赋予人们广泛的自由创造权利,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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